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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业的“垄断”很难形成

市场与营销 发表于 2016-8-6 9:29:10 浏览 ( )
8月1日下午,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下,在市场传言许久之后,滴滴果然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厮杀多时的两大企业将组成一个“超级平台”,使中国共享出行行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8月1日下午,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下,在市场传言许久之后,滴滴果然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厮杀多时的两大企业将组成一个“超级平台”,使中国共享出行行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收购发生在官方刚刚通过法规予网约车合法地位之后,别具一番意味。

两大竞争对手变为一家,从而“垄断”专车市场超过90%的订单份额,听起来相当骇人,这也难怪外界质疑购并导致垄断。但问题是,日常话语中被使用的“垄断”一词,与法理上以及事实上的垄断尚有相当一段距离,颇值得辨析。如果主要凭印象认定滴滴与优步中国的购并会导致负面后果,乃至被叫停或制裁,那对中国互联资讯)业的整体发展其实是不利的。

滴滴优步购并之后或许确实已经“强大”到能够“垄断”90%网约车市场份额的程度,但如果你联想到它们才刚刚拿到合法存在的证明不过一星期,就知道这种强大有多脆弱。就整个出行领域来说,网约车行业的对面是传统交通行业,根据麦肯锡的行业报告,2015年全国城市出行约4000亿次,总体市场规模约8600亿,而共享出行渗透率还不到1%,如果谈垄断,高铁、地铁那是真正的合法垄断,刚刚才获得生存合法性的网约车其实根本没资格。

不过不妨退一步,排除行业生存危机的问题,而只在网约车范围内讨论,那么滴滴和优步的购并会不会导致垄断呢?客观说这种可能性将来并不能排除,但法律上的“垄断”却不能通过推论和假设来认定,也不能因为某家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就应该被限制,《反垄断》并不禁止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而目前也找不到证据证明滴滴收购优步后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简而言之,就是外界可以盯紧购并后的这家巨无霸公司的所作所为,却不能预设原罪。

接下来不妨再退一步,我们姑且假设滴滴收购优步后有垄断网约车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图谋,但这种图谋能够成功吗?其实很难,因为从去年滴滴和快的合并之后的情况就可以看到了,当时很多人认为滴滴快的合并会导致一家独大的垄断,会损害到消费者利益,但事实上,优步、易到用车、神州专车在竞争中迅速补位。尤其是易到,在乐视入股后大肆扩张,艾瑞数据显示,易到从2016年1月到5月,周活跃用户涨幅达到166%,易到用户的周使用频次为1133万,是神州专车120万的近10倍,超过Uber的927万。在这种情况下,就连中国消费者一直享用的补贴也没能被停掉。况且,在神州专车、易到之外,还有首汽约车、如约、大众出行等有政府、国企背景的网约车企业,它们的地位更是超然,非普通的“垄断”所能撼动。

所以,如果以为滴滴和优步的购并就能够看到垄断,那还是歇了吧,因为这是互联网行业!近几年,还有不少行业前一二位的互联网公司相互之间进行了合并,比如优酷和土豆、携程和去哪儿、新美大、58赶集,它们的市场地位确实加强了,但没有一家成为令人恐怖的新巨头,关键就是在高度、充分竞争的互联网市场,获得垄断级的市场份额容易,获得垄断性的权力却极难,这也是为什么微信、百度、GOOGle全球、Facebook这些互联网企业虽然获得了垄断级的市场份额,却没有被处罚或分拆。

值得一提的是,为什么很多国家会听任互联网企业攫取垄断级市场份额,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互联网业存在着对垄断之“恶”的天然的遏制力量——创新力,互联网业是天天喊颠覆最多的行业,因为与传统行业比,这里本来就存在着最多的颠覆性创新,垄断者也最容易被颠覆,不管所谓“巨头”市场份额多大,竞争对手一个无论是技术上的创新还是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都有可能起到颠覆性作用,这是互联网业最大的特点之一,微软当年多么厉害,还接受过反垄断调查,现在不也不过如此?雅虎呢?都已经卖身了。

最后,下面这句话去年在滴滴快的合并时曾经说过一次,现在再次重复一遍:滴滴优步购并后尽管一时无两,但如果以为凭借大就可以通吃一切,忽视了创新,那其实也不过只是一个建立浮沙上的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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